近年来,全国农信社改革成为关注热点,一些省份的某些地市域内的多家县区农村信用联社或农商银行,由县区法人改制为地市统一法人,这是个因地制宜的有益改进,为当地社会所欢迎接受。
然而在众多的日常报道或宣传、传播中,将上述“地市(统一)法人”银行表述为“地市级”XX银行,这是不合适,不恰当,是错误的。
地市级,通常指的是地级市,是一种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级别。在中国,地级市是相对于省级市和县级市而言的,其行政级别位于省级市和县级市之间。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从原则上是不具有这种行政属性和级别设置的。因此从根本原则上是不能称“地市级”XX银行的。另外,即使按习惯对应行政级别,“地市统一法人或地市XX银行”也只是相当于“县处级”,那里来的“地市级”呀!
因此,于规于理于情,称“地市级”XX银行都是不合适的,从实际看,称“地市统一法人”或“地市XX银行〞才比较恰当些。(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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