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何显明,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伍军人,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上关村十组53号,联系电话:13317633353
被控告人:广西区高级法院院长黄海龙 电话:0771-5788000,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控告目的
1、依法撤销广西区高级法院作出的(2019)桂民终745号民事
判决书;
2、对(2019)桂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涉案裁判人员追责追赔。
事实和理由
2026年7月31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发函给控告人:“何显明您
好!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初33号一案的来信已收悉。我院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控告人收到信函第一时间就感觉到莫名其妙,荒唐!第一,控告人是(2017)桂03民初33号一审的胜诉方,从未有对本案表述过有任何异议。第二,控告人从未有举报、控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不公或质疑本案的问题。第三,本案是被广西区高级法院罪犯法官孙宝林撤销的。控告人到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唐姓工作人员答复;是上级转下来的材料。常言道:事出反常必有妖。控告人很负责任地说,本人仅对广西区高级法院作出的桂民终745号无争议的错误判决书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举报,控告过。现在桂林市中级法院无缘无故、莫名其妙地插足进来是想表达什么见不得光的目的,控告人的确难以揣测。但有一点,桂林市中级法院此举一定是有预谋,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且一定有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影子”在里边。否则,就不会平白无故的“好心”关心追问控告人对桂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有什么意见,而不是问广西区高级法院枉法裁判撤销桂03民初33号后给控告人所造成巨大损害。
一、广西区高级法院(2019)桂民终745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主审法官孙宝林2022年东窗事发,受贿80万元(行贿罪犯易开坤交待是970万元),被桂林市平乐县法院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仅此判决程序,无须法律专业人士就可以在审判程序上找到不符合常理的地方:桂林市中级法院是一审判决书被撤销的当事法院。如果罪犯孙宝林不服平乐县法院的判决,要依法上诉,桂林市中级法院依法是否回避没有?该怎么审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放在平乐县法院审理这么一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大案目的是在“丢车保帅”。再则,罪犯孙宝林在法庭上只认账收到80万元贿赂,这在法定收贿金额还谈不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刑也应该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还有890万元到了谁的腰包,这才是本案的问题所在。
二、罪犯孙宝林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给控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巨大,是非常明显、典型的刑事犯罪,是无争议的纠错,也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只要错了,就必须改,没有任何折中的余地。罪犯孙宝林被严惩是在2022年,广西区高级法院的领导不是在第一时间内自行启动纠错程序,而是采取丧失司法底线的做法。甚至完全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悖的手段。如果仅仅是无动于衷,不作为,渎职也罢,却采取令人不齿的流氓、下三滥的做法:一是不知羞耻的写《感谢信》给控告人聘请的律师李某杰,感谢其在本案庭审中积极支持、配合罪犯孙宝林的庭审工作。李某杰输了官司,正下不来台,广西高院这么一招,明显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是封李某杰的嘴巴,而李某杰只能看破不点破,吃了个哑巴亏。只能顺着其意思,做当事人的工作,不要上访息诉。二是广西区高级法院分管民事的领导跳出来,发函给控告人,并振振有词地说,罪犯孙宝林所主审的745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让控告人止访息诉。其目的,就是用职权拖延纠错时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罪犯孙宝林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已经丧失了法官的职业操守,他徇私枉法撤销了本案一审桂03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给控告人生存造成了毁灭性的后果。以广西区高级法院某领导的说法,罪犯孙宝林难道是“秉公办案,是好法官”不成?罪犯孙宝林都已经坐牢吃皇粮去了,某领导还异想天开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为罪犯孙宝林喊冤平反?!



以上所述,控告人已经被广西区高级法院领导赶尽杀绝,逼上死路。控告人在此表示:坚决相信党中央反腐零容忍,会给控告人一个公道。控告人将保留采取正常程序和非正常程序为自己维权的权利,在被逼得走投无路之时,控告人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命相搏也在所不惜。
此致
呈: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何显明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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