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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者的惩罚不能一视同仁是亵渎法治

2025
08/21
09:02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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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张某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商人张某向时任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委书记韩向晖行贿803.501万元的案情。

 

 

     据报道,张某曾一次性向韩向晖行贿198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拉杆箱中送给了韩向晖。后来,韩向晖为规避调查,把一部分现金重新包装,装在酸奶盒子里退还张某。

 

     据韩向晖供述,他与张某是在2012年认识的。他任祁连县委书记后,张某来请他吃饭,提出承揽工程的诉求。经过他打招呼,张某承揽了祁连县9个项目工程。

 

     为了感谢韩向晖,2017年春节前,张某将198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拉杆箱中,放在自己汽车的后备箱里,与韩向晖约定地点见面。见面后,张某说明了来意,将汽车和车钥匙留给韩向晖,说过几天再来取车。韩向晖遂将拉杆箱及现金带回家中,后将汽车还给张某。

 

     2024年6月25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韩向晖受贿一案。检方指控,2016年至2023年,韩向晖担任祁连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38余万元。

 

     2024年12月5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此后,张某提出上诉。2025年2月26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事实上,都是如此吗?8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名誉权案件,从内容看,行贿人则躲避了法律的惩罚,同时还进行了名誉权诉讼,有贼喊捉贼的意味。

 

      报道起因是一起名誉权官司,长沙望城男子丁某玮在微博举报《湖南一贪官通过情妇受贿被判刑,行贿者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丁某玮的依据是湖南省发改委原副主任黄志军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黄志军为原告魏某祥涉案项目提供帮助期间,安排谢某艳以“借”为名,收受魏某祥好处费130万元,该项目成功获批资金后,谢某艳被安排到天卓塑胶领工资吃“空饷”,收受好处费29.4万元。

 

(2024年5月28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黄志军受贿案。)

 

       据公开资料称,黄志军一审认罪认罚。如此铁证如山,但魏某祥坚称丁某玮作为虚假信息提供者,恶意编造、散布损害原告名誉权。

 

      在辩护中,魏某祥称当年项目资金申报不是自己操办的,资金被收回时因为“材料有瑕疵”。但黄志军判决书清楚地载明天卓塑胶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后被收回。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在该案中,我们不难看出,魏某祥的行贿事实是客观证据坐实的,而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这个事,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也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他的说法,普通老百姓会认为诈骗只要退了钱就没事了,不会被追责。这种幸运,谁能碰上呢?(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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