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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必须保障患方“三权”

2023
09/12
08:08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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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必须保障患方“三权”

方建明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很重视自己的权利。目前医患关系时而紧张,医疗纠纷时有出现,非技术性因素占有比例逐年提高,其中对患者权利的尊重不当引起的医患关系紧张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影响病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信任,也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

 

      医患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动态性、对应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患方作为医疗行为的服务对象和相对弱势群体优先保障其权益尤其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医院医疗实践,重点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十分必要。

 

      1.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是患者在选择和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信息的权利,包括对医院相关医生的了解权,对诊断、手术方案以及治疗方案的知晓权,对病历的复制权,对各种检测结果的知晓权,对治疗费用的知晓权,以及直接与患者的病症和治疗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的知情与获悉权。首先要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以维护病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尊重病人不仅是医德的要求,而且是法律的要求;不仅是疾病康复的需求,而且是人格人权的需求,还是医院发展的需要。以此确定告知的“度”就比较容易。平诊告知应全面详细并易于理解,急诊等特殊情况则应以病人生命健康为第一宗旨。其次,加强规范化管理,更好地落实病人权利。(1)规范医院里一般性的各类服务行为,有良好的服务氛围。(2)规范医护人员的职责和病案管理制度使医生按职责行医,方便病人依法享有权利。(3)对疾病的诊治程序和措施、护理制度、手术等专业业务也应有规范,以减少不同医务人员之间的判断和言行差异。

 

        2.保障患者选择权。患者的选择权,即患者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患者康复出院或转诊转院,医务人员同样应作好医嘱,告知注意事项,后续治疗措施,进行必要的心理安慰和预判干预,使患者保持适度的心理预期。必要时还应开展定期回访,做好健康知识宣教。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保障患者监督权。患者的监督权,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服务过程、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以及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情况的监察督促的权利。具体来说,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实施、落实的情况,如监督医疗服务人员必须佩带标志上岗服务,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必须挂在显眼之处。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乱收费的行为,患者有权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医患纠纷的处理情况,如监督医患纠纷处理是否公开公正,是否允许患者聘请技术顾问参与讨论。医疗服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对医疗服务者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

 

        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由医疗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医务人员基本都知道自己有尊重患者权利的义务,但是不知道如何告知患者才是最有效或最佳途径,说明医务人员苦于没有依据和范围,这样导致大多数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权利采取较为“保守”的方式,对相关医疗服务过程不持“开放”态度,容易造成医患双方的误解,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和矛盾意见,一旦平衡失守,极易产生纠纷,甚至因故生祸。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除了保障患者基本权益外还应加强媒体对健康知识、医疗服务的风险性、不确定性的宣传,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患者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因此,保障“三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还需要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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