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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律师全面分析典型案例

2019
08/08
18:13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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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矗立在深圳深南大道边有两栋金灿灿的高楼,这两栋高楼因为采用金色的玻璃幕墙,一度被誉为“金色罗湖”的象征,也被业界形象地称为“大金牙”。关于“大金牙”并不陌生,一度是舆论的关注点,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司法纠纷也成为法律人士剖析的典型案例。

        梁伟洪是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世纪公司)的全资股东,为维护深圳新世纪公司的财产权。

        自2012年4月份开始,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规土委)为被告、美洲联冠职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联冠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2年3月22日深圳市规土委与美洲联冠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期间经历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所有判决为何均被驳回?

        其原因主要被指定,深圳新世纪公司与美洲联冠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关于新世纪广场项目的框架协议》,深圳新世纪公司同意将所拥有的新世纪广场项目的开发权资格转让给美洲联冠公司;2006年8月31日共同向深圳规土委提交《关于置换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08年3月20日又签订《新世纪广场项目相关权益及债务承接协议书》。

        律师表示,就以剖析2005年7月10日签订《关于新世纪广场项目的框架协议》为例。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29日出台的《关于子悦台等52个“问题楼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批复》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签订的条件是:

     “问题楼盘”的开发商置换土地使用权给新的开发商;

        经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与“问题楼盘”的开发商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顺延土地使用期限的起始时间;

        已经预售的项目如引入新的投资方,要由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2/3以上的购房业主出具同意新投资方代替原土地使用权人履行预售合同中的约定义务的书面材料;

        上述条件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而美洲联冠公司出具2005年7月10日与深圳新世纪公司签订的《关于新世纪广场项目的框架协议》,深圳新世纪公司和美洲联冠公司并没有就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美洲联冠公司征求过新世纪广场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业主意见,不可能深圳新世纪公司与美洲联冠公司于2005年7月10日签订《关于新世纪广场项目的框架协议》。

        2012年3月22日,深圳市规土委与美洲联冠公司签署了“深地合字(1990)0198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补充协议书”, 协议约定美洲联冠公司承接了原开发商深圳新世纪公司在该宗地块上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划为美洲联冠公司,这明显是超出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其直接后果导致在同一个地块上出现了两个土地使用权。

        律师指出,深圳市规土委在深圳新世纪公司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竟然与美洲联冠公司以协议的方式,处分深圳新世纪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为依据,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极大的动摇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和公信力。

        深圳市规土委与深圳新世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深圳新世纪公司在交完土地出让金后,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可能发生债权转让情形,只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转让的情形,这只能是深圳新世纪公司作为物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依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债权依据,而绝不可能产生深圳市规土委再次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情形。据了解,梁伟洪从未和美洲联冠公司签署过任何转让协议,所签协议是伪造的,曾多次要求法院交出这协议作科学鉴定真伪也不获接纳。各级法院的裁判理由不足以服人,种种行为令人费解。

(作者系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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