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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凤林:如何收集证据,才不违法?

2019
07/25
18:03
中国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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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和属地机关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后,经常有朋友会向我咨询一些相关法律问题,把我能的,俨然成了半个“法律人”。

        其实,我就是现学现卖,关键时刻我都会及时向律师朋友请教,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都在渐渐提升、增长。

        昨天即7月24日,“火炉”长沙骄阳似火,36摄氏度的高温,快把人烤焦哦。可是,有朋友却给我出了一道难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即行政机关,出具单位公函,大热天派员去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原告方会不会提供呢?

        对于朋友的提问,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一贯“有求必应,有问必答”的好习惯。可是,这是个棘手的问题,行政机关出具公函,对方肯定是不敢怠慢的,但又不能犯错误,自然必须慎之又慎。于是,我拨通了律师的电话。

        “违法收集证据!”律师朋友说得干脆利落,没有半点商量的余地。

        “纳尼?收集证据还违法!”我很是不解。

        “请查阅2017年最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看一看第35条是咋说的?”这位律师朋友匆匆把电话过了,说是马上要开庭,没时间给我义务普法教育。

        于是,我赶紧打开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翻到第16页,第二行,写的可是清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行政机关的行为,显然涉嫌违法收集证据,如果对方已经提供了证据,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

        要么是不懂法,不知者不怪也,但需要加强普法教育;

        要么是知法犯法,为“朋友”两肋插刀铤而走险。比如,可以将提供证据时间前移至诉讼前,不签名,只把公章一盖,不就神不知鬼不觉了。

        嘿嘿,这招高啊!咱们不防试一试,看看是否灵验。

        其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并不是不可以收集证据。看下面法条: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看清楚没,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延期或补充证据。换言之,行政机关不能仅凭出具公函,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去收集证据,哪怕天气再热,即便40摄氏度以上,恐怕也是违法行为。而如此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但不会采信,恐怕可能还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果真如此,岂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自毁形象。

(江凤林:我国知名心血管病专家、科普学者,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湖南省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首届中国健康科普优秀医生,中国新报健康栏目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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