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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因犯制造毒品罪被珠海中院判处死刑

2019
03/19
23:03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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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寇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庭宣读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将马某、寇某执行死刑。

据了解,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马某、寇某在广东省珠海市共谋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马某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羟亚胺,并支付购买羟亚胺以及租房、租车、购车、人工等费用,寇某负责具体制造毒品并出资购买制毒配剂。同年12月,根据马某指示,寇某伙同田某,通过张某在河南省修武县一山窝处租用两间简易平房作为制毒场所。2015年1月16日,寇某等三人陆续制造除大量成品及半成品氯胺酮。

2015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张某,并当场查获制毒工具及成品氯胺酮111.84千克、4.36克和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126.16千克。当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河南省焦作市、广东省珠海市将寇某、田某及马某获归案。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寇某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田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寇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珠海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寇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某、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该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马某、寇某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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