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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察右前旗:家庭农牧场强拆纠纷引诉讼

2025
11/2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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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以下简称 “察右前旗”)爱军家庭农牧场与当地乌拉哈乌拉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乌拉哈乡政府”)的行政强制拆除纠纷引发关注。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农场牛棚的行为违法,但驳回农场方 4 万元赔偿诉求。目前,农场方已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事件回溯:未走法定程序的强拆与 4 万元损失索赔

 

      时间线回到 2022 年 5 月,察右前旗乌拉哈乡海丰八村村民俎爱军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任何土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村内 1.2 亩耕地建设牛棚,用于饲养牲畜。2023 年 6 月 7 日,俎爱军以该场地为经营场所,注册成立察哈尔右翼前旗爱军家庭农牧场,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张农场 “合法合规经营”。

 

     2024 年 12 月,察右前旗自然资源局向乌拉哈乡政府反馈 “违法占耕图斑”,明确指出爱军家庭农牧场的牛棚存在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据乡政府辩称,此后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海丰村委会书记及国土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口头告知俎爱军牛棚的违法性,要求其自行拆除,但俎爱军虽口头答应却未实际履行拆除义务。

 

      2024 年 12 月 17 日,正值北方冬季数九寒天,乌拉哈乡政府在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也未出具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牛棚实施强制拆除 —— 这座牛棚正是俎爱军赖以生存的经营场所。拆除后的建筑材料虽堆放原地交由俎爱军自行处理,但强拆直接打破了他的生计平衡:“在牛价低迷的前三年于情于理都是不该发生的故事,而今的我生计艰难负债累累,违法者却毫发无损,谁来阻止这些,给我们普通人留条活路?” 俎爱军的困境也成为此次纠纷中民生诉求的核心焦点。

 

     强拆后,俎爱军认为乡政府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牛棚损毁损失 2.4 万元、饲养的牛犊因失去遮蔽被冻死损失 1 万元、为安置剩余牲畜临时租赁场地产生年租金 6000 元,总计 4 万元。2025 年 3 月 18 日,爱军家庭农牧场以乌拉哈乡政府为被告,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乡政府赔偿 4 万元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争议焦点集中于 “程序合法性” 与 “赔偿因果关系”

 

      2025 年 7 月 29 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围绕 “强拆行为是否合法”“违法建筑能否获赔”“损失与强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大焦点展开辩论,俎爱军提出的生计困境也成为庭审中关于 “行政行为合理性” 的隐性讨论点。

 

     原告爱军家庭农牧场提交营业执照、农场原貌及被拆后照片、被冻死牲畜照片、无害化处理证明、租赁协议、强拆现场视频等证据,主张:农场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合法;乡政府在数九寒天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行为既违法又不合情理,直接导致其失去生计来源;强拆造成的牛犊死亡、场地无法使用等损失,应由乡政府赔偿以弥补生计困境。

 

      被告乌拉哈乡政府则辩称:案涉牛棚建设在耕地内,未办理土地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关于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的规定,属违法建筑;乡政府依据自然资源局违法图斑,在多次口头告知拆除无果后实施强拆,行为合法;原告主张的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乡政府拆除后未没收建筑材料、未罚款,已考虑原告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牛棚确系 2022 年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虽 2023 年办理营业执照,但土地审批手续缺失,属违法建筑;乡政府虽有权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但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35 条(催告)、第 36 条(陈述申辩权)、第 37 条(强制执行决定)、第 44 条(公告)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关于赔偿,违法建筑本身不属国家赔偿保护的 “合法权益”,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牛犊死亡系强拆直接导致、租赁场地费用与强拆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也已交由原告自行处理。

 

      2025 年 9 月 3 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 0926 行初 9 号行政判决:一、确认乌拉哈乡政府 2024 年 12 月 17 日强制拆除爱军家庭农牧场牛棚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爱军家庭农牧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 4 万元赔偿诉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乌拉哈乡政府负担。

 

农场方上诉:质疑 “违法建筑不赔偿” 机械适用,主张合法财产损失应获赔

 

      一审判决送达后,爱军家庭农牧场对 “驳回赔偿请求” 不服,认为判决未充分考虑其数九寒天失去生计的现实困境,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农场方提出三点核心理由:一是一审判决机械适用 “违法建筑不赔偿” 规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保护 “合法权益” 的立法宗旨,案涉牛棚虽违法,但乡政府在冬季寒天强拆导致的牛犊死亡、租赁费用等合法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生计艰难问题,应通过赔偿予以缓解;二是一审关于 “损失与强拆无因果关系” 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农场已提交强拆视频、无害化处理证明、租赁协议等证据,乡政府未提交反证却未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一审未评价 “程序违法扩大的损失”,若乡政府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农场可提前转移牛只、避免冬季寒天无棚饲养的困境,该部分扩大损失应由乡政府承担。

 

      目前,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审理。此案不仅关系到俎爱军家庭农牧场 “生计艰难负债累累” 的个体权益,也涉及基层行政机关在耕地保护与民生保障间的平衡、违法建筑处理中 “程序正义” 与 “情理考量” 的兼顾等问题,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后续进展值得关注。(朱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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