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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一如既往独立行使审判权

2024
06/11
07:14
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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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麦嘉琳表示,对法院的司法独立及维持法治的决心有信心。

 

  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凌晨表示,极不同意最近辞任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勳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独立的司法权所发表的个人意见。最重要的是,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质的案件时,绝对没有受到中央或特区政府的任何政治压力,香港法治亦无任何倒退。任何人士无论出于什么理由或动机而提出相反结论,都是完全错误和毫无根据,我们必须正义凛然地予以反驳。\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凌晨表示,不会对岑耀信勳爵所提到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发表其他评论,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中,原讼法庭裁定立法会议员应依据《财政预算案》及公共开支议案的利弊,作审核和通过的考虑;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无差别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议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最终请辞,使特区政府无法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执行现有政策,明显违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属滥用权力,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对原讼法庭的判词作出错误解读并向上诉法庭施压,意图干扰司法程序,特区政府不能坐视不理,必须发声以正视听。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秉行公义

  发言人指出,《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就绝大多数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既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也展示了中央充分信任香港特区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职能是依据法律秉行公义。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下,法院的管辖权都是由其法律制度的宪制秩序和法律作出界定。例如,英国实行的宪制模式是议会主权,其国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英国法院无权推翻国会通过的任何法例,尽管法院认为有关法例违反人权原则。在美国,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国会订立规例限制美国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人会认为,仅仅是因为法院的管辖权在该等情况下受到规限,法院便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近期的案件清晰地展示了香港特区一如既往继续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公开司法的原则,法院的判决详细地说明了法院对法律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基于什么原因达致其结论。例如,原讼法庭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的裁决理由书超过300页,并有两个共超过400页的附件归纳控辩双方证人证供。上诉法庭就律政司司长申请临时禁制令以禁止与一首歌曲有关的四项刑事行为所作的判决,超过60页,并援引了大量案例,当中包括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例。

  发言人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郝廉思勳爵辞去香港终审法院的职位,但他表示“对法院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充满信心”。而麦嘉琳法官近日表示在其非常任法官任期届满后会退休时,也重申“对法院的成员、其独立性和维护法治的决心抱有信心”。特区政府对麦嘉琳法官在任内对香港司法制度的贡献和对香港法治的客观评价表示谢意。

  发言人说,事实上,在2021年3月,岑耀信勳爵拒绝参与英国政府鼓动针对香港司法机构的政治杯葛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更承诺香港法官“应受到他们的海外同侪支持,而非被背弃”。“现在岑耀信勳爵却选择背弃香港特区的法官,实在令人极度失望。”

  发言人强调,香港特区法院现时面临对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真实威胁,事实上来自外国的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性组织,包括公然企图干预法律程序,以及由于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就案件作出这些境外势力不喜欢见到的判决,便威胁对法官实施“制裁”的可耻行为。这些行为明显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岑耀信勳爵一方面认为美国对香港法官的‘制裁’威胁属不公义,一方面却对香港法官的司法工作作出如此不公正的评价,实在令人惊讶。一直以来,每当境外或境内势力向法院作出恶毒攻击和诋毁,香港特区政府都毫不犹豫捍卫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岑耀信勳爵似乎也对这个客观且无可置疑的事实视而不见。”

  行政长官李家超说:“特区政府从未、亦不会容许任何人干预律政司的检控工作和法院的审讯,一直尊重及维护其独立检控权和独立审判权,该两项权力受《基本法》全面和肯定的保障。律政司的检控决定从来不受任何干涉,同样地,法院一直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香港法治固若金汤,历久不变。”

  发言人表示,“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责任和应有之义,必须全力以赴,不能掉以轻心。

  在2019年发生的港版“颜色革命”,不断出现大规模暴动和暴力事件,商铺和公共设施被破坏、焚烧和摧毁,恐怖活动威胁着整个社会。人们若表达与黑衣暴徒不同的意见,便会遭受恐吓、“起底”和殴打。任何负责任的政府,必定会采取果断行动止暴制乱,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发言人指出,岑耀信勳爵宣称当时香港的一般法律能够有效平乱,完全是罔顾暴乱的实际情况。他所谓“支持民主”的人士,当时都在支持和美化暴行,并千方百计阻碍警方依法止暴制乱。当时香港也没有法律能够有效处理分裂国家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制定《香港国安法》实属必要,正好填补当时法律的空白,回复稳定环境,让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可以享有和行使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不用担惊受怕。

  国安法列明保障人权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进一步指明,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并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

  所有执法行动和检控决定均按法律和证据作出,只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与涉事者的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此外,法庭判词清楚展示法庭一直以独立和审慎的态度检视这方面的事宜,确保香港国安法订定的这些原则得以贯彻落实。任何人指香港国安法“剥夺自由”,或法庭在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只是“口惠而实不至”,均完全失实。

  发言人说,指称香港正成为一个“极权”城市的说法,绝非事实。客观事实和统计数字清楚显示,香港仍然是一个开放和充满活力的国际城市,日后更是如此。

  发言人引述李家超表示:“世界各国都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亦不例外。当香港特区履行这宪制责任时,我们要求的是得到客观和公平的对待和尊重。在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不应亦绝不能是二等的,必须受到尊重,其合法性无异于其他国家。香港特区会继续坚定不移,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我们深信国际社会有识之士会给予香港特区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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